根据该申请,印度商工部经过调查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未捻的部分定向聚酯纱线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印度国内销售,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印度商工部于2005年12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未捻的部分定向聚酯纱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预取向丝,是进一步编织针织物的中间产品,其在印度的海关编码为5402.42。
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4月1日~2005年6月30日(15个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4月1日~2005年6月30日。印度认为中国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采用中国台湾省作为替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