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成骂消费者 石狮一服装店被罚3000元
时间:2006/8/15来源: 泉州晚报作者:未知
顾客施女士在石狮某服装店看中两套女装并谈好以440元的价格成交,因身上现金不够,留给店家150元订金后去银行取钱,到银行后发现未带银行卡取不了钱,遂回到店中要求商家退还150元,并承诺改日带够钱再来购买。然而,店家说什么都不肯退,该店4名店员还长时间地用脏话羞辱施女士。
石狮工商局检查大队经过调查,责令商家赔礼道歉,并处罚金 3000元。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若违反,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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