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智是否不正当竞争 耐克诉阿迪达斯案撤诉
时间:2007/1/2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作者:未知
耐克曾经跟郑智签订过有效期从2003年至2007年的独家赞助合同,合同还规定,郑智在合同期内不得利用其自身形象直接或间接为任何其他与耐克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品牌或产品从事宣传推广活动。然而从2005年起,郑智曾经多次以个人身份参加了阿迪达斯公司在中国和欧洲的品牌宣传活动,并穿着阿迪达斯的球衣。
为此,耐克认为,阿迪达斯作为市场的经营者和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在明知耐克与郑智有约在先的情况下,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诱使、操纵郑智违背其对原告的承诺,利用郑智的形象大张旗鼓地从事商业性推广宣传活动,损害了耐克的合法权益,对耐克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6年6月29日的庭审中,郑智的代理人称,2003年郑智确与耐克签订合同,但2004年下半年耐克便终止向郑智支付合同项下的报酬,2005年 3月18日,郑智向耐克发函告知解除合同,所以根本不存在耐克指控的2004年下半年后“郑智一边接受耐克报酬,一边接受阿迪利诱”的说法。而郑智所参与的阿迪达斯公司的活动,是他接受中足协指派由鲁能派出的,并非被“操纵和利诱”。而阿迪达斯的代理人王小耘律师则表示,阿迪达斯中国公司于2005年8月才成立,耐克所称的侵权行为没有一项和他们有关,故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起诉阿迪达斯苏州公司没有事实根据。当时,阿迪达斯公司还发表声明称耐克在法院未发出正式通知前就召开媒体通气会,“是一种市场炒作行为”。
在给本报的声明中,耐克解释为何撤诉时说,因为案件事实的复杂性,耐克认为需要更多时间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为此决定向法院提起撤回起诉,并保留在法定的时效内,对上述被告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耐克还表示相信法院会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王小耘昨天则告诉记者,“撤诉是法院同意的,说明耐克提起这个诉讼理由很不充分,其诉讼请求也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所以撤诉是明智之举。”不过,王小耘对于耐克有可能再次提起诉讼表示,“耐克和阿迪达斯的官司,谁都输不起,没有八成把握,耐克根本就不应该提起诉讼,阿迪达斯是被迫应诉,撤诉后再起诉,那就是滥诉。”
王小耘还透露,阿迪达斯近期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此事,告诉大家案件已经结束,要挽回阿迪达斯受损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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