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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决定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

时间:2007/11/16来源: 法制日报作者:未知

  有关华南虎照片真伪的争论,似乎淡化了另一与虎、豹保护利用相关的新闻:记者从国家林业局获悉,根据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决定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以进一步规范经营利用活动。

  多年来,虎、豹保护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保护事务的国际论争常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并大有向国际经贸、政治领域扩展之势。对于我国来说,将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与走私等非法来源的区别开来,进一步规范管理相关经营利用活动,遏制走私入境、非法经营利用等现象,已成为必要之举。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长期保存、繁殖所获等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登记,并一律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和定点加工、销售制度。

  通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经核实和登记为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所有人,可经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对其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依法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和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经批准加载“专用标识”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其所有人可凭标识按行政许可适用的范围出售。未加载“专用标识”的,一律不得出售,也不得在公众场合陈列、展示。

  就调查、核实和登记问题,通知要求各地林业、民族工作部门将联合调查,通过适当形式告知保存有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申报其现有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并核实其来源。对确系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前、合法繁殖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获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可按合法来源登记;对查实系非法所获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难以查实来源的,在上述物品所有人书面承诺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可先按其申报情况掌握。

  通知还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告诫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教育群众不要购买未加载“专用标识”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也不要在公众场合或盛大民族活动中穿戴未加载“专用标识”的服饰。

  记者了解到,多年来,中国政府高重视虎、豹保护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推进虎人工繁育、强化执法效力、遏制非法贸易、提高公众意识,始终坚持加强保护和打击非法走私经营利用行为的立场,切实承担了与国际社会共同保护虎、豹的国际义务,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有关人士在评价这一新举措时指出:在我国一些地方有穿戴虎皮、豹皮服饰的民族传统,陈列、展示、穿戴长期保存的虎皮、豹皮传统服饰是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与非法出售走私等非法来源的服装、服饰有本质的不同。在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下,进一步规范管理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是统筹兼顾民族传统、群众合法权益、地方合法经济活动和虎、豹保护国际事务多方面的需要,是我国对世界虎、豹保护负责任的又一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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