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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采取四项措施严防"洋垃圾"走私入境

时间:2007/2/1来源:作者:未知

   新华网北京1月31日电(记者张毅)记者31日从海关总署获悉,为了防范“洋垃圾”走私入境,全国海关采取实行废物进口企业分类管理、严格进口废物口岸监管条件和完善相关法规等4项措施,从源头上堵住“洋垃圾”非法走私入境。

    这4项措施一是实行废物进口企业分类管理,鼓励推动废金属和废塑料园区式管理模式。

    二是严格进口废物口岸的监管条件。凡监管人员少,没有卡口、电子地磅、X光查验设备及单独货物堆场等基础设施,实际监管难以到位的小口岸,停止受理进口废金属和废塑料的申报。

    三是强化廉政风险意识,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海关总署要求各直属海关切实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章操作和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坚决纠正,对故意放纵走私的严肃查处。

    四是积极协助和推动主管部门完善细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的对进口废物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走私废物犯罪行为具体设定起刑点、量刑标准和定罪处罚尺度,推动“走私废物罪”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海关总署还将在实现舱单法定提前申报的前提下,研究提出请出口国海关凭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驻外机构装船前检验证件查验拟向我国出口的废物,从源头上打击进口废物向我国走私。

    自1996年以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相继制定颁布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包括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及木制品废料、废碎纸板、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等,没有列入目录的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按照现行规定,环保部门负责进口废物的审批,质检部门负责检验工作。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质检部门制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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