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屡教不改”,销售假冒“LEVI‘S”品牌服装,北京某服饰公司被告上法庭。
日前经一中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LEVI‘S”商标持有者美国利惠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005年6月,经举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和朝阳分局在某服饰公司的销售点查获假冒“LEVI‘S”商品百余件,两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
2006年3月13日,美国利惠公司工作人员再次于该服饰公司的销售点购买到带有“LEVI‘S”商标的假冒商品。利惠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服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索赔人民币50万元。
经查,服饰公司销售的带有“LEVI‘S”商标的商品均属假冒,且无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对“LEVI’S”商标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