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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出台

时间:2007/5/18来源:经济观察网作者:未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办法公布了试点6省26个市,并把认定标准上有困难的高新技术产业也列入试点范围,并给出了认定标准。

  根据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为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行业为上述老工业基地城市中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行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上述行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可称为从事上述产业为主的纳税人。

  除高新技术产业的其他7大行业中包含了37个具体行业。化学纤维制造、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都包括在内。

  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做了一定限制。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必须是符合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范围的纳税人。

  在东北试点中,由于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界定困难,为免引起管理混乱,东北三省几乎没有试点这一行业。

  此外,《办法》对于总分机构,暂行办法也作出了规定。

  对于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其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且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行办法还规定,纳入此次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在此次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我国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截至2006年底,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

  《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生效,抵扣不回溯至此前地方期望的今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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