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整规办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鞋类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意见》精神,我市工商部门近日将开展查处鞋类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动。
近年来,我市工商部门发挥12315执法网络面广点多的优势,加强商标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4月,惠安县工商局在洛阳镇杏田查获的假冒 “NIKE”(耐克)、“JODAN”(乔丹)运动鞋案被国家工商总局选入2005年上半年全国工商系统移送公安机关十大商标案件。据介绍,在本次整治中,工商部门将以涉外商标侵权假冒为重点,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的保护,对高知名度商品商标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列入保护范围。加强对鞋类生产、交易和进出口环节的检查,严厉查处其中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规范定牌加工行为,整治非法印刷、购买、使用侵权假冒商标、标识和包装等违法行为,整治侵权行为突出的鞋类商品交易市场,对销售假冒侵权且整治不力的交易市场责令限期整改。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发现各类制售假冒、侵权商品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工商所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查处。相关链接>>>
现行立法界定的9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