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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给T恤“成分”讨说法败诉

时间:2008/3/14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未知

  省会陈先生从某名品购物公司买了6件名牌长袖T恤。后经有关部门检测,所买衣服中并未检出合格证上所标注的牛奶纤维、竹纤维成分,并多出一种叫莱赛尔纤维的成分。于是陈先生将购物公司告法庭,提出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一倍赔偿的请求。案件经过两审有了最终结果,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原来是一种纤维的不同叫法导致陈先生败诉。
  昨日,记者从桥东区法院获悉,2007年3月28日陈先生在被告处购买了6件名牌长袖T恤,准备送朋友穿。产品合格证上说明该批T恤衫纤维含量为羊绒、羊毛、牛奶纤维、竹纤维。陈先生无意之中又发现一篇文章,文章内容为“服装标注竹纤维、牛奶纤维,是一种误导消费行为”。于是,他将所购买的T恤送往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未检出所标注的牛奶纤维、竹纤维,并多出一种成分为莱赛尔纤维。陈先生认为购物公司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一倍赔偿,共9780元。
  被告购物公司认为,公司销售的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购买的长袖T恤商品合格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FZ/T73018-2002,成分为羊绒、羊毛、牛奶纤维、竹纤维。陈先生于2007年4月9日将商品送至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商品含有羊绒、羊毛、牛奶蛋白复合纤维、再生纤维素纤维(竹纤维)、莱赛尔纤维。
  购物公司也认可陈先生提交的商品合格证的标注及检验报告的内容,并认为检验报告中的成分与合格证上注明的成分一致,同时提交检验报告予以证实。购物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与陈先生提交的报告系同一质检中心作出,出具时间为2005年6月22日,检验结果为该产品含有羊绒、羊毛、牛奶纤维、竹纤维。此外,又提交该质检中心于2007年6月13日出具的说明:“本中心就二份检验报告中几个纺织名词术语作一说明如下:根据GB/T4146-1984《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一号修改单精神,自2006年3月1日起对部分纤维进行了统一命名,为此,我们也对本中心检验报告中的纤维名称作相应的修改。一、纤维素纤维溶解在有机溶剂中,纺丝加工后制成纤维素Ⅱ的再生纤维,被命名为莱赛尔纤维。2006年3月1日前无此名词术语。二、原俗称‘牛奶纤维’,现为‘牛奶蛋白复合纤维’。三、原俗称‘竹纤维’,现为‘再生纤维素纤维(竹纤维)’”。
  桥东区法院认为,从该质检中心2007年做出的说明可以看出,“牛奶纤维”即“牛奶蛋白复合纤维”,“竹纤维”即“再生纤维素纤维(竹纤维)”,只是在名称上作了修改,2006年3月1日前无莱赛尔纤维这个名词术语。而这些正与购物公司所提交的检验报告中的羊绒、羊毛、牛奶纤维、竹纤维的内容相吻合,因该检验报告于2005年6月22日出具,故没有莱赛尔纤维一项也属正常。遂认定,购物公司销售的T恤按照质检中心检验报告标注成分,并无不妥。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日前,经过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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