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时间:2008/7/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作者:未知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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