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颁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市民充分了解这部条例,本报特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进行解读。
着装——非军人不得穿军服
经营——禁打“军品”旗号揽生意
制服——设计应区别于军服
生产——禁止非法生产买卖军服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除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穿着军服。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擅自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