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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011年消费者保护法案于4月1日正式生效

时间:2011/4/2来源:作者:

    2011年3月4日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MTI)网站上公布了2011年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法案(Consumer Protection (Consumer Goods Safety Requirements) Regulations 2011 (CGSR))。该法案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因使用不安全的消费品可能造成的健康和安全危害。

    法规涵盖了所有尚未被新加坡任何其它法规管制的产品。法规将消费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这两类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玩具、儿童产品、服装、体育和休闲产品、家具、床垫、床上用品等。

    第一类产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或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已制定或采纳并颁布安全标准的消费品。

    第二类产品是指:除开第一类产品其余所有的消费品。

    第一类产品应符合

    I.以下机构制定或采纳并颁布的针对此类产品的安全标准:

    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分别制定的标准;

    2.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3.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

     II. 安全主管机构规定的,并且在其“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 信息手册”中发布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二类产品应符合

    所有地区或国家标准机构制定或采纳并颁布的针对此类产品的安全标准。

     下列产品不包含在该草案中:

    (1)    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法规规定的管制产品;

    (2)    使用过的或二手产品,供货商在提供产品前已清楚告知其所供应的产品为使用过或二手产品;

    (3)    产品生产仅供出口或进口后再出口至新加坡以外的地区;

    (4)    任何新加坡法律所管辖之任何产品;

    (5)    控制害虫及杀虫剂法案所管辖之杀虫剂及驱虫剂;

    (6)    药品法案所管辖之药品;

    (7)    道路交通法案所管辖之机动车辆、摩托车安全帽及儿童限制装置;

    (8)    药物销售法案所管辖之药物;

    (9)    健康肉类及鱼类法案所管辖之肉类及鱼类。

    该法案于2011年4月1日生效并取代2002年颁布了的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法规。更多内容请见:http://app.mti.gov.sg/data/article/24367/doc/CGSR%20release.pdf。

厦门WTO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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