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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规定公平吗?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热议

时间:2013年04月25日来源:新华网作者:崔清新 常志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与会人员就草案对网络购物方式的新规定,尤其是网购消费者可在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是否合理,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草案第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有的与会人员认为应当对什么商品属于“不宜退货”加以界定。

  王陇德委员认为,应该有一个附则说明什么是“不宜退货”的商品?目前这样的规定非常含混。

  张平委员指出,这个“不宜退货”太宽泛,现在网络购物中的大部分争端和纠纷就是退货问题,如用“不宜退货”来表述,任何商品都可以用这个表述找到拒不退货的理由。这样反而会加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建议取消或者重新定义这四个字。

  针对如何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问题,与会人员也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蒋庄德委员指出,在7天内退货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冷静期”或“后悔权”。消费者相对来讲还是弱势群体,现在新的销售方式对消费者有这样一个后悔期对其权益保护有帮助。

  许为钢委员认为,虽然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七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不太合适。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同时在选择商品时也有责任。如果不限条件地进行退货,可能出现恶意退货,甚至经营商之间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吴晓灵委员建议,在此条款后增加一条“经营者应当明确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如果没有特别明确规定的,可以实行7日内无条件换货。”因为在网络上销售的有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无条件退货可能对一些小微企业造成损害。商家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就应该有对自己经营的商品规定退换货条件的权利。这对消费者的权利也是保障,可以让双方都有选择权。这样即使有商家说一概不退不换,消费者也有不选择这个商家商品的权利。

  赵少华委员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要平等得到保护,退货要有限定条件是比较好的,否则也会出现一些无理取闹的情况。“我认识一个年轻人,他很辛苦在网上销售,有三分之一的货是被人买走了又退掉,退掉这几天当中标签没有摘,但是实际上已经使用过这个商品了,这就影响了正常的经营。”

  辜胜阻委员说,我认为后悔权,特别是七天退货问题上希望有关起草部门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因为现在网上购物很多是没办法退的,比如食品。另外,要防止法律通过以后滥用后悔权。比如你要退货,成本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要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

  有的与会人员认为草案还应对网络购物中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作出规定。

  方新委员说,网购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是看到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购买的商品,买到手后可能完全不一样。草案应从三方面进一步明确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一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知或接到被侵权人投诉而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不能任由虚假商品广告在你的网上泛滥”。三是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网上商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实行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如果后者违反商品售后服务或者退换货规定,平台应该先行赔偿,并依照合同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崇泉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为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严格审查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资质。网络交易平台应及时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并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交易信息记录。因网络交易平台的过错导致无法追究经营者责任且致消费者损失的,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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