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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了,“衣服售出概不退换”涉嫌违法

时间:2017年05月10日来源:金华新闻网 作者:

金华新闻网5月9日消息(记者 潘周清 通讯员 翁长武)5月3日下午,永康人徐女士在该市城区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衣领口标有LEGEND字样的外套,花了300元。

  金华新闻网5月9日消息(记者 潘周清 通讯员 翁长武)

  5月3日下午,永康人徐女士在该市城区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衣领口标有LEGEND字样的外套,花了300元。

  “吊卡是购买时就由店员帮忙剪掉的,我回家一试,发现这件外套尺码太大了”,徐女士说,由于工作忙,5月6日,她才回店反应,要求调换一件尺码小一点的外套,结果店主不同意,还说“衣服售后,概不退换”,双方有了口角。

  5月8日,徐女士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要求该店调换一件尺码小一点、合身可以穿着的外套,其他合身服装也可以。

  店主解释说,购买这件外套时,这个顾客自己试过的;后来,回店说“不相配,要求换一件”。可是,该店“衣服售出是概不退换的”,有告示贴在店墙上的。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衣服售出,概不退换”,该店店墙上张贴的这张告示,已经涉嫌违反了我国《消保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俗称的“霸王条款”,其内容无效;该店应该予以改正,否则,市场监管部门是可以依法处罚的。

  因为根据我国《消保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金华市服装类商品“三包”及消费争议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顾客以买来外套与自己“不相配”为由、“要求该店换一件”,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该予以支持;但是,如果顾客买来外套“尺码不合身”,同时“吊卡未剪、未穿着、未洗涤,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售后7日内,顾客有权要求商家更换(短裤、棉毛裤、棉毛衫除外)。

  5月8日,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投诉服装店当场给顾客徐女士调换了一件220元的服装,退还顾客差价80元。

  对处理该投诉过程中发现的、该店涉嫌无照经营和格式条款违法的问题,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还在进一步查处中。

标签:服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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