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或峰回路转 为何犹抱琵琶半遮面?

时间:2015年05月07日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作者:

这两天,各地税务部门约谈电商企业商谈征税事宜的动作备受整个行业的关注,但随着6日下午国税总局的一纸文件,事态似乎又有了“峰回路转”的意思

  这两天,各地税务部门约谈电商企业商谈征税事宜的动作备受整个行业的关注,但随着6日下午国税总局的一纸文件,事态似乎又有了“峰回路转”的意思。

  在这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63号文)中,有一条表述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同时意见强调,要着力优化政策环境,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就在63号文出台的前几天,有消息称,4月起,北京、广西、上海、江苏、山东、深圳等主要沿海省市税务部门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其中广西桂林市国税局展开了税收专项检查,而电子商务成为首次被列入其中的新兴行业。

  有电商行业人士将其解读为,国税总局63号文的意思是杜绝地方税务部门选择性执法,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应该征税的企业和个人,都应纳税,不应该单独针对某一类企业或业态。

  事实上,监管层面对电商征税的认知和态度也在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变化而进行调整。2013年9月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意味着扶持中小电商,免征个人网店的税。

  到了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多次提到以前未曾涉及的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其中提到针对网上交易推行纳税识别号制度,“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也就是说,自然人(比如网店店主)也被列入征税范围。

  那么,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究竟谁需要缴税?按照国家现行征税法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免增值税。且自去年10月起,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淘宝方面了解到,目前平台上有95%以上的商家其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属于免征范围;而对于B2C天猫来说,商户在入驻天猫时所签订的协议中,就有依法纳税的明确规定。此外像京东、苏宁等“自营+第三方”的B2C平台,也有针对第三方开放平台上的商家的缴税规定。

  这样看来,可能会受到电商征税影响的集中在C2C类的大卖家身上,像农村里一个村子都在做网店且整体规模较大的卖家,或者在城市里卖服装、化妆品等高毛利商品的卖家等。“电商漏税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么严重,实际上政策落地对行业的实际影响没有那么大。”一位电商业内人士说。

  另一方面,电商本身也在一直努力“洗白”自己“不交税”的名声。今年年初,京东的公司年会上,刘强东透露京东2014年缴税金额超过46亿元,虽然因为这46亿主要是商品增值税而非企业税,此后业界对刘强东这种说法有一定争议,但也不能否认其对税收的贡献。而今年4月20日,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强到阿里巴巴集团调研时,也曾称赞阿里巴巴“平均每天纳税3000多万,对浙江贡献巨大”,透露了阿里2014年纳税额为109亿元。当天,浙江省税务部门负责人还给阿里巴巴颁授了最高等级(A级)的纳税信用证书。

  一位电商行业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事实上从2008年至今,有关电商征税的讨论就此起彼伏,没有停滞过,这其中有电商第一次崛起后外界对纳税的呼声以及来自卖家的抵制,也有同行竞争对手以两会提案方式呼吁征税,但相关政策一直没有真正落地,电商怎么征税并不清晰。

  知名电商观察人士鲁振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一些地方的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寻找新税源可解燃眉之急,电商是贡献税收的大户;但另一方面,电商在拉动地方经济特别是在解决当地就业人口上的作用不可小觑,在这种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时期,是否会打压过度也是一个顾虑。

标签:电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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