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李某利用打折的机会,让顾客交现金,将打折后的价钱分成两份,一份为卖衣服的钱入账,另一份装入自己的腰包。经鉴定,涉案达5.6万元。案发后,李某退赔公司4.8万元,公司对李某表示谅解,并明确不再追究其没有归还的金额。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钱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李某退赔了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故法院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
时间:2014年06月24日来源:京华时报作者:张淑玲、刘奇琦
据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李某利用打折的机会,让顾客交现金,将打折后的价钱分成两份,一份为卖衣服的钱入账,另一份装入自己的腰包。经鉴定,涉案达5.6万元。案发后,李某退赔公司4.8万元,公司对李某表示谅解,并明确不再追究其没有归还的金额。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钱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李某退赔了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故法院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