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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耐克等假冒名牌运动鞋获刑五年

时间:2014年07月09日来源:中国皮革和制鞋网作者:

湖南籍男子黄某财多年来一直在东莞万江区经营假冒耐克、阿迪达斯、New Balance等名牌运动鞋的批发零售生意,生意做得越来越大,但最近终于难逃法网。

  湖南籍男子黄某财多年来一直在东莞万江区经营假冒耐克、阿迪达斯、New Balance等名牌运动鞋的批发零售生意,生意做得越来越大,但最近终于难逃法网。日前,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黄某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后黄某财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出租屋搜出

  逾3万双假鞋

  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黄某财在万江区袁屋基街20号商铺开始销售假冒New Balance、Nike、Adidas、Jordan、Puma、Convers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011年年底,黄某财租用万江区黄昌街1巷1号旁一间烂尾楼二楼仓库存放上述假冒运动鞋以供销售。

  2013年7月18日,公安人员在黄某财的店铺及仓库内搜出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12670双(约值11111710元);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鞋7130双(约值5731800元);假冒New Balance品牌的运动鞋16560双(约值10250640元),并将黄某财抓获归案,至案发黄某财获利约90000元。

  辩护人

  销售价值数额认定太高

  应以实销价格认定货值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被告人黄某财当庭表示认罪。黄某财辩护人则认为,起诉书公诉假冒品牌运动鞋的销售价值数额认定太高,被告人实际销售的价格是每双鞋几十元至100多元不等,但鉴定价格为700元至1000元,应当按照被告人销售的实际价格(平均价为每双100元,总值约为300万元)来认定被告人销售的货值;被查获的侵权货物未销售成功,系犯罪未遂。

  公诉方

  完成“销售”行为

  应属犯罪既遂

  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公诉的销售数额是按照东莞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计算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标价或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时,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有权核定价格的法定机关,可对查获赃物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因此该案应依照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格鉴定来计算被告人黄某财的销售金额。

  另外,被告人黄某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时间有五年之久,且在当地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的假冒运动鞋有3.6万多双,可见其批发、零售的数量之大,因此被告人黄某财“销售”这一实行行为已经完成,其犯罪已得逞,此时已经犯罪既遂。辩护人提出的被缴获赃物尚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从而认定犯罪未遂的辩护不能成立。

  被告人黄某财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黄某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标签:耐克 运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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