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有如此奇葩事!因疏于对委托加工的监管和审查,某知名服饰公司销售一款时装所用花纹样式被指抄袭,坐上了被告席。
某服饰公司因其名下销售的少女时装颜色靓丽、款式新颖,在市场上颇有口碑,受到不少年轻人的追捧,尤其是该公司2015年推出的一款冬装,受到了广泛好评。然而就在这时,该服饰公司以及分公司、销售商场收到了来自园区法院的传票,原来热销冬装所用的花纹样式被指出是抄袭,花纹样式著作权权属公司将所有的生产、销售方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50万元。
原告纺织公司认为,三被告采购样衣、批量订购并对外销售,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该服饰公司为是上市公司,所持有品牌经营规模大,侵权故意明显,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而被告辩称,自己只是选定样衣并向工厂批量采购,成衣生产所需的原料都是由加工工厂购买,真正的侵权人应是加工工厂。此外,即使三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服饰面料有合法来源,被告不具备审查涉案著作权的来源的义务和条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服饰吊牌只有该服饰公司的相应信息,认定该服饰公司为涉案冬装的生产者。虽然此款冬装是委托加工制造,但该服饰公司负有监管的权利和义务,对加工公司使用的面料的途径应当进行审查。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该款冬装,并赔偿原告8万元。
法官提醒
涉案纹样作品系作者对纺织品面料设计的弧形花瓣图团簇图案,通过首尾相接的纵向和横向排序排列,体现出具有一定美感的视觉效果。原告创作该作品的目的主要在于以特定图案美感吸引消费者,而非使面料具有穿着、织造等功能上的实用性。因此,该作品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作为服饰的生产者,负有监管的权利和义务,对加工公司使用的面料的途径应当进行审查,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