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可能是犯罪!“被告人姚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近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恶意欠薪案件,新兴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解释,与一般欠薪行为不同,恶意欠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都将依法入罪。
欠薪者转移财产且逃匿
据了解,新兴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某服饰公司”)由姚某和何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姚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间,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拖欠29名员工2个多月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1355元;同时,姚某擅自出售了公司贵重机器并逃匿。
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迅速介入调查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某服饰公司以及姚某付清劳动报酬给各员工。然而,该公司以及姚某一直拒不支付。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服饰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2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135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姚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全县已受理3起恶意欠薪案
据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罪的入罪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2015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广东实际对
入罪门槛进行细分,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对恶意欠薪者量刑。其中,云浮、汕头、韶关等15个城市划为二类地区,其入罪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据统计,《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类案件3起,其中2016年1月至5月受理1起。“对于这类案件,新兴县法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快调快审,快速结案,优先执行。”新兴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新兴县法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对有预谋或者拒不悔改、逃匿等情形的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欠薪者,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提起公诉后、宣判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欠薪者,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
依法维权 注意保存证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强调欠薪者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被告人姚某,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员工工资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拖欠员工工资,而擅自变卖公司贵重机器并逃匿,欠薪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拒绝支付,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大,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惩,以示警戒。
恶意欠薪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同时,不断完善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信息共享机制。
遭遇拖欠薪金的劳动者,要有依法维权的意识,寻求以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劳资双方的劳动纠纷。一般应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申请仲裁、调解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报案,并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等。
法律问答
问:什么情况下会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答: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行为人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无能力支付者逃匿仍构成这个罪名,依法入罪。
问:法院如何认定“恶意欠薪”?
答:所谓“恶意欠薪”是一种通俗说法,结合司法解释精神,“恶意欠薪”的规范表述应该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观上来说,欠薪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而言,他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而是采取转移财产、逃跑、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要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认定。
在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要正确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欠薪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由于经营不善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畅而暂时无法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不能轻易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