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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与标注不符该不该双倍赔偿?

时间:2009/1/9来源:中国现代企业报作者:

  孙先生发现新购衣物成分与标识不符,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

  2008年5月19日,孙先生在被告处购买了2套女士西服套装,花了5480元。该衣物标识面料成分为100%棉,后孙先生将衣物送检,结果表明面料成分是棉及氨纶。为此,孙先生以欺诈为由,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返还商品价款5480元,并赔偿5480元;鉴定费1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被告商场辩称,经北京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测,公司销售的商品是合格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成分与其标明的成分相同。依据行业标准,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某某纤维除外”。被告销售的商品合格证中标明面料成分棉100%,但未标明“氨纶除外”字样,存在瑕疵,故原告主张退货、返还价款54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销售的商品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害赔偿及检测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退货,返还原告货款5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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