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纤维名称指令升级为法规,5月生效
时间:2012/2/28来源:作者:
新法规中规定,对于来源于动物的任何非纺织材料,标签必须添加辅助说明。这一新要求无需分别鉴定产品材料或特定的物种来源等,而只需在标签上注明“含动物来源的非纺织材料”;“其他纤维”被限定为单组分含量不超过5%,各组分之和不超过15%。另外,未经允许使用的纤维名称,符合“其他纤维”规定要求的应归为其他纤维;标注语言必须为出售地区官方语言;产品标签必须安全牢固地附着在产品上(此前指令对于标签粘附方式没有明确要求);若制造商产地在欧盟地区或者进口商/经销商地点在欧盟地区,则他们有责任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
新的纤维名称法规将于5月8日起正式生效。符合原指令要求,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继续进行合法交易,此日期之后相关产品将退出市场交易或须符合最新法规。各出口企业及质量监管部门应及时学习该法规,寻求应对措施,确保纺织服装产品的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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