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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首修关注高端消费者权益

时间:2013年05月22日来源:中国服装网作者:

消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包含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以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个方面。在刘俊海看来,早在1993年消法制定时就已确立的“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得到进一步强化。

  消费者组织要冲锋在前

  ——更加注重公力救济

  消法修正案(草案)还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像一首歌唱的,中国消费者总是"把所有困难都自己扛",但是越来越扛不动了,买个东西恨不得要背个验钞机、公平秤,还要带本百科大全,看看是假货真货。”刘俊海说,从可操作性、可诉讼性的角度考虑,提出“公益诉讼”很有必要。“这次消法修订的理念之一,就是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并重,更加注重公力救济。”

  河山也认为,引入“公益诉讼”是消法修订的重大亮点之一,他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某地一家啤酒厂,用发霉大米酿造啤酒,要给它曝光,省长、市长比厂长还着急,担心一旦曝光引起当地经济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消费者更没法举证。这就需要消费者组织站出来。”

  消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可以代替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协会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河山建议,由于不少商品只是在一座城市、一个区域内销售,可以把相关诉讼权力下放,比如首先下放到地级市。

  “在大规模侵权现象出现时,消费者组织挺身而出,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扩大了维权收益。以后,消费者也许只需把身份证、银行卡、受侵权的基本事实提交给 相应的消费者组织,就可以在家里坐享胜诉的革命成果了。”刘俊海说,通过消法修订,应当要实现“双升双降”效果,即“大幅提升商家的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其 失信收益,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同时大幅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

  “知假买假”不是刁民

  ——应打造消费者友好型政府

  1993年颁布的消法有一个突破性的亮点,即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在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河山是该条款的提出者。他认为,规定加倍赔是一大进步,但一倍不能适用所有情况,可以补充完善。但是,在这次修订时,对这一条款的完善并没有取得实质进展。

  “这次修正案将"一倍"改成了"两倍",其结果是一样的。"一倍"是加倍赔偿,是假一赔二,两倍也是假一赔二,这样的修改并无必要,反而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是"假一赔三"。”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另外,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下限为500元,“这有积极的方面,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可能行不通。比如去菜市场买菜,按照民间习俗,缺一赔十,少一两补一斤。如果少一两也要赔500元,怎么行得通?制定法律时不严谨,可能会产生某些副作用。”

  河山建议,“惩罚性赔偿”应当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分门别类,不同的情形列不同的赔偿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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