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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裁定

时间:2018年11月09日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6日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11月7日,应国内腈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泰光产业株式会社8.6%

  (TAEKWANGINDUSTRIALCO.,LTD.)

  2.其他韩国公司21.7%

  (All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腈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8年11月7日起执行

 

标签:韩国进口 腈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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