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违法
“固体废物”与“洋垃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对进口“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在管理目录上分为禁止、限制和自动许可。只有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如废矿渣、废催化剂、废轮胎、废电池、电子垃圾等工业废物以及旧服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才是通常所说的“洋垃圾”,才是“绿篱”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坚决将其御于国门之外。
据了解,走私旧服装来源复杂,大部分是国外丢弃的旧衣服,主要从国外的垃圾场、废品处理厂等地搜集而来。这些走私进境的旧服装经过简单的洗涤熨烫加工后在国内非法销售,许多仍残存明显污渍,并且存在大量细菌,可能成为诸多疾病的传染源。长期接触这些衣服,可使人感染各种皮肤疾病或其他疾病,有些病菌还可能引发大面积疫情,严重威胁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早已被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进口及销售。但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完全不顾国人身体健康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想方设法逃避海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以低廉的价格从国外收购当垃圾处理的旧服装,通过偷运等方式走私入境,经分拣、翻新后以几元、几十元,甚至上百元不等的价格单件出售。
旧服装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规定的第七类“废纺织原料及制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走私旧服装进境的行为,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
海关提醒:广大市民,辨识走私旧服装可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查看衣服的成色,旧服装的钮扣、拉链大多没有光泽、金属涂层脱落;商标、洗标卷曲,号码和规格字迹模糊、泛黄;袖口、领口、腋下的面料有磨损或起球;有些服装有难以消除的污渍;二是辨别服装的味道,大多旧服装存在异味;三是进口旧服装款式一般以单件出现,很少有相同的款式和型号,此外旧服装无吊牌和合格证,少数旧服装衣兜内还会发现个人的姓名或其他属于个人物品的标记。
链接: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