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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一服装生产企业进口面料未检验被处罚

时间:2014年06月09日来源:中国纺织网作者:李晶 陈涛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向货物最终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销售、使用。
  日前,江阴检验检疫局对某服装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进口法定检验面料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据了解,该公司于2014年初进口两批属于进口法定检验的全棉印花布,在未经申报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面料投入生产,目前,面料已全部加工成服装再次出口。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原报检员离职后,由公司会计接替其工作。但会计对报检业务不熟悉,从各种渠道了解到法检制度调整的信息,便以为出口纺织服装也不需要检验了,因此没有申请检验擅自将进口面料投入了使用。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向货物最终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销售、使用。2013年8月份以来,国务院对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目录进行了重大调整,出口纺织服装不再列入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目录,也就是说不再需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但进口纺织服装并没有被调出法检目录,进口法定检验范围内的面料依然需要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加强对报检人员的培训管理,选派培训合格、业务熟练的人员从事进出口商品报检工作,避免因人员业务能力缺陷造成违规操作;认真学习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政策法规,避免误读政策导致违法违规。根据目前的法定检验制度,商品进口、出口的法定检验要求是相互独立的,进口法定检验商品基本没有调减;加强与代理报检单位的沟通及审单管理。该案例中的进口货物从上海口岸进境,最终目的地是江阴,根据规定,企业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会向企业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明确要求企业向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有的代理公司未向企业及时转交《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或是企业拿到了《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但未留意要向目的地局申请检验的说明。因此,要加强与代理报检单位的沟通,确保单证齐全,同时加强对单证的审核管理,确保按照规定要求申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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