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任铁岭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某任铁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一起到铁岭市“欧洲名店”服装店购买服装、鞋,共消费28800元。当时,二人并未付款,随后由金某司机张某从铁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借款28800元结账。事后,张某虚开汽油发票,经杨某审批核销冲抵借款。因公安支付中心的账户上暂时没有钱,案发时未能报销。不久,该案案发,金某、杨某相继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金某、杨某系犯罪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案件情节轻微,可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