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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12月1日实施

时间:2008/11/26来源:石狮日报作者: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金一直以来是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即将于12日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这是记者从昨日我市举办的学习《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上了解到的。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自育出席了培训班,省安监局法规处的有关人员应邀授课。据了解《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我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除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规范外,还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

  《条例》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股或者变相入股。(记者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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