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大流服饰有限公司为另一公司加工的休闲裤,汕尾市质监局的一起执法案件,引起了被处罚者———海丰县大流服饰有限公司的强烈反弹,该公司以汕尾市质监局的处罚无法律依据,且违反程序,将其告上法庭;汕尾地区的多名人大代表也以质监局执法欠妥,不应打压企业为由,联名上书。此案也引起汕尾市市委书记的关注。汕尾市质监局上报市委的材料称,海丰大流服饰有限公司是恶意损害执法者形象,建议汕尾市人大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和监督。据悉,此案将于本月9日在汕尾城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代加工休闲裤“不合格”被查封
大流服饰公司负责人余大流介绍,2012年4月,其公司与杭州某品牌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由杭州公司提供面料和一切带商标标识、知识产权的辅料,由大流服饰公司负责加工生产某狐狸休闲裤250条,每条加工费30元,共计加工费7500元(实际最终加工生产了260条休闲裤,加工费用为7800元)。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加工生产完成后,需先由杭州公司委派的Q C(即“质量控制”)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合同要求交货日期为2012年8月5日,并标明“客户零售价为780元/条”。
2012年7月11日,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收到群众举报,海丰大流服饰公司涉嫌假冒他人品牌服装为由,对其进行执法抽查。检查结果称,其生产的杭州某品牌休闲裤质量与所挂的“一等品”吊牌不符,为不合格产品。8月10日,该局查封了上述休闲裤,查封期限为三十天,后又以案情较复杂继续延长查封期限三十天。
警方认为不构成制售假行为
2012年10月,汕尾市质监局以涉嫌制假售假为由,将此案转至汕尾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又转至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后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大流服饰公司是按照来料加工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只挣取加工费7800元,不构成制假售假行为。
但2013年1月5日,汕尾市质监局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某狐狸牌休闲裤、没收已生产的260条休闲裤,并处以202800元的罚款,罚款数额是按委托方提供的价格标签即按780元/条计算。
根据余大流的请求,今年2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但余大流表示,“我们提出的诸多理由均未得到明确答复”。4月1日,汕尾市质监局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余大流仍将按照原先决定进行处罚。
余大流认为,汕尾市质监局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执法,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南都记者翻阅汕尾市质监局给出的检测报告发现,大流服饰公司所加工生产的某狐狸休闲裤只有“耐干洗色牢度”中的溶剂粘色单项为3-4级,没有达到一等品标准(一等品标准为4级,但该级别已符合国家合格品标准),检测结论是不合格。
人大代表:中小服装企业人人自危
该案在海丰中小型服装企业中引起不少反响,海丰籍的6名汕尾市人大代表联名给市委上书,称质监局的执法欠妥。
“汕尾市质监局的这起执法,让海丰众多中小服装企业人人自危。我们十几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现这个问题后,开始介入了解此事。”汕尾市连续5届人大代表彭日章和本届人大代表张丽华说,“虽然递交给市委主要领导的相关情况反映只有6位人大代表签名,但我们的观点比较一致,汕尾市质监局的执法欠妥,是在打压企业,与政府扶持中下企业的政策背道而驰。”海丰县工商联也向汕尾市委写了情况反映,希望上级部门调查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