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引起汕尾市委书记温国辉高度关注,专门过问此事。8月5日下午,汕尾市质监局出具了该局向市委书记呈报的汇报材料。材料称:海丰大流服饰有限公司多次含沙射影,诬称该局在执法过程中是因为其没有请客送礼而对其进行处罚,是对各职能部门的诋毁和抹黑。而且至今还没有发现该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情况。材料上甚至还建议汕尾市人大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和监督。
双方说法
被罚公司:质监局极不负责 执法程序有问题
余大流认为,汕尾市质监局将检测报告中简单而笼统的“不合格”三字,作为其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理解合格品和一等品的区别,是“极不负责的表现”。
余大流称,即使他生产加工的休闲裤果真存在问题,他们只是据来料加工合同生产,总的加工费不过7800元,质监局却以委托加工方提供的价格标签为依据,对其课以202800元的罚款,“这极不公平!780元/条既非货品的市场价格,更非我们的实际所得或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方可依照该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处罚。
余说,即便休闲裤未达一等品标准,但已满足合格品标准,且委托方Q C尚未对产品进行检测,根本不会有流进市场的可能,并不满足有严重问题的规定,“汕尾市质监局为何可在执法中跳过责令整改等程序,直接课以没收产品和罚款等处罚呢?这个执法程序有问题”。
汕尾市质监局:虽然是受委托加工 但并不妨碍处罚
汕尾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解释:“这里的‘不合格’指的是这批休闲裤实际质量与所悬挂标签不符”,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质监局在办案执法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对涉案企业进行罚款,而不必像办理存在普通质量问题的案件一样,需经过责令整改等程序。
在202800元罚单的问题上,汕尾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质监部门所针对的是生产领域,不会去理睬和调查涉案企业是否和其他企业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民事关系。在该起案件中,虽然海丰大流服饰公司与另一家服饰公司存在授权加工等民事关系,但这并不妨碍质监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汕尾市质监局开出的罚单是根据涉案休闲裤上所悬挂的零售价格来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该局向涉案企业开出了202800元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