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双方再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就3宗二审案件展开激烈交锋,就在法院正要当庭宣判前一刻,双方达成和解,由鸿运鞋城向百丽鞋业支付4万元。
商铺涉嫌卖假,商场、鞋城等被“拖下水”,这样的案例,近年来在东莞频频发生,而作为鞋城一方,到底在商铺侵权过程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成为类似案件的焦点。
【案情】商户售假 鞋城被诉帮助侵权
位于厚街寮厦的鸿运鞋城,可以说是厚街鞋业批发、零售的重要集散地,但近年来却因有商户涉嫌侵犯他人商标而吃官司,而作为出租方,鸿运鞋城的开办方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雄信公司),亦被以“管理不善”、“协助卖假”等理由一同被诉。
2011年,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即百丽鞋业)发现,鸿运鞋城A010号铺位商户姜某军长期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售卖百丽鞋业旗下商标品牌的假冒鞋子,百丽鞋业遂进行证据保全。百丽鞋业称,2011年3月,他们向姜某军、鸿运鞋城等发出告知,要求停止、制止侵权行为,但对方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在经过公证程序之后,2012年9月百丽鞋业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旗下三个被侵权的商标品牌,分三宗案件进行起诉,要求姜某军、鸿运鞋城停止侵权,并赔偿共计9万元。
一审庭审时,姜某军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未到庭,而雄信公司辩称,自己只是物业的出租单位,并没有参与侵权商品的实际经营,雄信公司只是收取租金,承租商户对外独立自主经营,并已经办理营业执照;雄信公司对承租商户已经通过警示宣传等方式告知其规范经营,已经尽到了物业出租方的义务,并没有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行为,原告诉雄信公司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但法院认为,百丽鞋业于2011年3月2日向雄信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而在收到律师函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雄信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涉案商铺继续从事侵权行为,新百丽公司在一年后对涉案商铺再次公证取证,并再次向雄信公司发出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雄信公司此时才向商户发出数次通知并召集商户开会。
综合上述考虑,法院认为,雄信公司行为无疑给涉案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故应认定雄信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与姜某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3宗案件,姜某军与雄信公司停止侵权,并一同赔偿共计6万元,雄信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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