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始末
该案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涉案产品巴基斯坦海关税号为:5503.2010。据我国海关统计,涉案产品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出口金额逾1.5亿美元。立案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立即在该商会的昆山出口服装训练基地召开本案应诉会,组织12家主营涉案企业参加应诉。会后,企业启动应对程序,分别聘请律师参与应诉。
2012年12月21日,该案作出初裁,决定自发布公告起对调查产品征收4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应诉企业获得自2.09%~7.37%不等的税率,未应诉企业统一税率为8.82%。12家企业应诉中6家企业获得零税率。
2013年7月31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NTC)就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发布终裁。终裁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没有造成巴国内市场的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对该案无措施结案。至此,中国企业就该案的应对取得完胜。
7月末,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NTC)就该国于2012年对我国企业发起的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发布了终裁。终裁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没有造成巴国内市场的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对本案无措施结案。至此,中国企业就本案的应对取得完胜。
回顾该案,2012年6月,巴基斯坦国家海关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PSF)(不高于2旦尼尔)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立即在商会昆山出口服装训练基地召开本案应诉会,组织12家主营涉案企业参加应诉。会后,涉案企业积极启动应对程序,分别聘请律师参与应诉。经过1年多的努力,目前该案以无损害结案,我国企业可以正常对巴出口聚酯短纤产品。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在该案中积极组织企业应诉,并从中斡旋,最后取得了胜利。本报就此案件采访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的主任王维东,请他介绍了此案件的经过,并总结了应对该类案件的措施和取得胜诉的经验。
积极奔走引导企业
记者:巴基斯坦近年来对我国聚酯短纤进行了多次反倾销,主要原因有哪些?出口退税制度是否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借口?
王维东:巴基斯坦近年来对我国聚酯短纤发起了两次反倾销调查:第一次是在2008年7月29日,并于2009年发布终裁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巴基斯坦高等法院以违反巴国内程序法为由中止实施了该项措施,案件申请人也主动撤案,纺织进出口商会组织应诉的两家企业获得了零税率,该案就此终结。第二次是在2012年6月26日,巴基斯坦再次对聚酯短纤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次反倾销调查实际上是上次案件的重启。
就对纺织服装产品发起贸易救济频繁程度而言,巴基斯坦的立案频度在世贸成员国中是较为正常的,对中国纺织品立案数量处于较少量水平。
据了解,国外历次对中国纺织服装贸易救济调查中,很少以出口退税制度为由发起调查,但在欧盟对我国35类化纤布反倾销调查中,调查当局提出就退税制度问题的澄清,我方递交了大量法规、规章、文件等证据证明,最终澄清了事实。
记者:最近这次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起因是什么?涉及的企业有哪些?产生了哪些影响?
王维东:该次反倾销调查的启动原因是巴基斯坦国内产业向其调查当局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称中国该产品的进口导致其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涉及我国江苏、上海等地企业,涉案企业主要有江阴市华宏化纤有限公司、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等。
目前该案无损害结案,企业可以正常对巴出口该产品。